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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力防控  抗击病毒  勿信谣言

2020年2月9日

因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特区政府以更严厉和果断的措施应对。前日(2月7日),我连同律政司司长和七位局长及部门同事会晤传媒,讲解政府全盘的「防控」策略,具体措施包括对感染者及早识别、及早检疫、及早隔离治疗,以及显著减少人口流动和社交接触,并介绍强制检疫措施的内容和运作。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前日(2月7日)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订立《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和《预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资料)规例》两条附属法例。

《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要求所有在到港当日之前的14日期间,曾在内地逗留的人士,包括香港居民、内地居民和其他旅客,须强制接受检疫14天。新措施在昨日(2月8日)凌晨零时生效。违反强制检疫要求者属违法,定罪最高可判入狱六个月及罚款25,000元。

我要强调,《规例》旨在进一步压缩香港和内地的跨境人流,以减低疫情进一步传播的风险,防范未然。接受强制检疫人士并无病征,也非确诊者的紧密接触者,属风险较低者,市民不用过份忧虑。虽然政府没有限制接受强制检疫人士的家庭成员同样必须进行强制家居检疫14日,但他们每日要量度体温,有病征者立即联络卫生署。卫生署会安排人员每日致电在家中检疫者保持联络,亦会安排突击上门检查。此外,卫生署会利用通讯软件的实时位置分享功能,确定检疫者留在申报地方接受检疫。我呼吁在家中检疫者应守法,本着社会意识和公民责任,充分合作和自律,为己为人,同心抗疫。

我们明白须要有合适安排,确保供应令香港正常运作,让港人日常生活所需不受影响,因此《规例》有豁免安排。我作为政务司司长有法定权力,豁免某类别人士14天的强制检疫安排1,当中包括跨境货车司机。尽管这些人士不用接受强制检疫,但为保障他们及社区,卫生署会要求他们于留港期间接受医学监测,须戴口罩和每天量度体温,并向卫生署呈报。此外,这些人士在出入境时,均须通过卫生署在各口岸进行的体温检查和健康申报程序。

总的来说,豁免安排会按「宜紧不宜松」及「从严」的原则执行。新的强制检疫措施或会令两地往来的市民感到不便,但为了更有效应对疫情,实为必要,希望大家能够配合和谅解。新措施实施后首天,取得良好成效,从内地入境的人数大幅下跌。

《预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资料)规例》则赋权卫生主任,要求任何人士提供与处理公共卫生紧急事态有关的资料,例如外游记录,有关权力亦延伸予其他可能接触与公共卫生紧急事态有关人士的医生。任何人向卫生主任或有关医生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属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监禁六个月及罚款一万元。

近日有谣言指,本港食米和日用品等物资短缺。我重申,防控措施不会影响内地与香港的货运,因跨境货车司机可获豁免强制检疫。政府已与主要食品供应商沟通,他们亦公开表示,食品目前供应正常,并没有来货不足的问题,主要食品类别包括食米、面食等有足够存货,市民无须担心。

在抗疫期间,市民从多个渠道收到不同的资讯,我留意到有的是恶意散播的谣言,唯恐天下不乱,危言耸听,以讹传讹,容易酿成公众混乱和社会恐慌。「谣言」跟病毒一样,我们都要全力抗击,我呼吁市民切勿轻信谣言,不要中了造谣者的圈套。市民应密切留意政府发放的最新资讯,免被谣言误导。

多年来,香港建立了一个高效率的医疗系统,在促进市民健康方面取得一定成果。本港医疗系统的水平及质素享誉国际,全赖医护人员的努力,作出的贡献功不可没。在此困难时期,大家更必须同舟共济,上下一心。政府重视每一位医护人员,会全力支援他们的需要,包括尽力在全球采购防护物资,优先供医护人员使用。

在疫情未在本港出现之前,香港去年在复杂多变的外围环境下,加上社会动荡及暴力破坏,经济和社会均受重创。疫情的威胁可说是雪上加霜,进一步打击本港经济及整个社会。

经营环境短期内难见好转,部分行业业务低迷,本港未来可能会出现结业潮,失业率会上升。特区政府会密切注视疫情对各行业的影响,并与相关业界沟通,提供适切的协助。

政府明白疫情对企业及广大市民带来莫大影响,因此政府会尽快成立金额超过100亿元的防疫抗疫基金和制订方案,为社会提供所需的协助。政府亦正检视早前因为经济下行和社会事件推出的多轮纾缓措施,有需要时会延长这些措施的有效期,甚或加大力度。政府同时呼吁商铺业主本着同舟共济的精神,向其租户提供协助。

要战胜疫情,需要勇气、毅力和信心,最重要的是持正面、积极和理性的态度。此时此刻,我恳请社会各界凝聚正能量,同心协力抗击病毒。我们一定可以跨过当前的困难,打赢抗疫战。


1 政务司司长已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下的《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4(1)条,豁免以下类别人士由条例生效日起接受强制检疫:

一、 跨境货车司机及必要的陪同人员;

二、 跨境巴士及穿梭巴士司机及必要的车务人员;

三、 于香港国际机场抵港并入境的航机机组人员;

四、 须往返本港与内地处理货运相关运作的全货运航机机组人员;

五、 须履行与政府相关运作的政府官员;

六、 须处理有关跨境运作的政府机构及承办商人员;

七、 货船船员;及

八、 渔船及收鱼艇船员(包括内地过港渔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