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
政务司司长
自2002年7月1日实施主要官员问责制后,政务司司长与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及各政策局局长,同属政府最高层的官员,向行政长官负责。政务司司长是行政会议成员,亦是可以临时代理行政长官职务的三名司长中最高级的一位。
政务司司长协助行政长官,督导他所指定的决策局的工作,并在确保政策制订和实施的协调上担任重要角色。在涉及多个决策局的事务中,这个角色尤见重要。政务司司长更主理行政长官的政策议程中的指定优先处理项目,加强与立法会紧密而有效的工作关系,并拟定政府立法议程的时间表。政务司司长亦执行法例赋予他的法定职能,包括处理上诉以及关于某些公共机构的运作等。以上部份工作由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辖下行政署提供支援。
政务司副司长
政务司副司长协助政务司司长督导辖下的九个决策局,以及协调跨决策局及部门的政策制订和推行。此外,他按行政长官及/或政务司司长的指示,统筹、协调或处理指定的政策范畴和特定项目。
政务司副司长是行政会议成员。他亦联系立法会及其他持份者听取意见,以及向他们、公众和传媒解释政策。
政务司副司长行使行政长官及/或政务司司长授予或法例赋予政务司副司长的相关法定权力。
在政务司司长因外访及休假缺勤期间,政务司副司长代理其职务。